【Ommmmm】評論
變更起訴法條300→必須是「起訴之犯罪事實範圍內」追加起訴265→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相牽連之犯罪第 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看完整詳解
【摩埃】評論
<2021/10/22>~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快速破題======1.只有相牽連案件,檢察官才能追加起訴,而且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第265條)2.檢只管起訴(犯人+罪名),院只管審判,沒有起訴就不能審判(控訴原則不告不理)(第266條)======法理分析======本案對甲「竊盜罪」判無罪,另將「甲故買贓物」解送檢方、「丁竊盜罪」函送檢方,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起訴後再行審判,並非甲故買贓物無罪或丁竊盜法院不受理!
【奉尚弼】評論
(一)甲部分是否可以起訴變更法條?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要件為:1.應變更:實務採同條說,只要同條之犯罪就不需要變更。本案320與349顯然不同法條,故應變更。2.能變更:必須在犯罪事實同一範圍內(參30上字1574號判例);而所謂犯罪事實同一,通說採取「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必須綜合判斷以下因素:時間、地點、客體、目的。(1)考量侵害性行為與保護法益是否相同→本案320與349保護法益並不相同。(2)構成要件是否共通→320竊盜與349贓物構成要件顯然不同。(3)考量侵害行為之時間、地點、客體、目的是否同一→前面都不同,基本上客體,目的都不同。綜上,並非犯罪事實同一,不能變更法條。3.有罪判決→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