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物,該手錶實際上為丁所竊取,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更正起訴法條為甲涉犯故買贓物罪,並追加起訴丁涉犯竊盜罪。關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B)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C)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D)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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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Ommmmm】評論

變更起訴法條300→必須是「起訴之犯罪事實範圍內」追加起訴265→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相牽連之犯罪第 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看完整詳解

摩埃】評論

<2021/10/22>~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快速破題======1.只有相牽連案件,檢察官才能追加起訴,而且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第265條)2.檢只管起訴(犯人+罪名),院只管審判,沒有起訴就不能審判(控訴原則不告不理)(第266條)======法理分析======本案對甲「竊盜罪」判無罪,另將「甲故買贓物」解送檢方、「丁竊盜罪」函送檢方,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起訴後再行審判,並非甲故買贓物無罪或丁竊盜法院不受理!

奉尚弼】評論

(一)甲部分是否可以起訴變更法條?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要件為:1.應變更:實務採同條說,只要同條之犯罪就不需要變更。本案320與349顯然不同法條,故應變更。2.能變更:必須在犯罪事實同一範圍內(參30上字1574號判例);而所謂犯罪事實同一,通說採取「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必須綜合判斷以下因素:時間、地點、客體、目的。(1)考量侵害性行為與保護法益是否相同→本案320與349保護法益並不相同。(2)構成要件是否共通→320竊盜與349贓物構成要件顯然不同。(3)考量侵害行為之時間、地點、客體、目的是否同一→前面都不同,基本上客體,目的都不同。綜上,並非犯罪事實同一,不能變更法條。3.有罪判決→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