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 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 A 事務所,乙律師受僱於 B事務所,於同一案件中,甲、乙分別受原、被告的委任,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A)甲、乙律師之間如能保持執行職務之獨立性,其接受委任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因為甲、乙律師平常沒有往來感情也不好,不構成利害衝突,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C)因為甲、乙律師間係二親等血親,接受同一案件相對造之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因為甲、乙律師分屬不同事務所,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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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o yo】評論

律師倫理規範 第30條:律師不得受任下列...

奉尚弼】評論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  九、其他與律師對其他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之現存義務有衝突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