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A)法無明文(B)公司法第316-2條第1項(92%只要董事會即可)(C)公司法第316-2條第5項(控制公司股東無異議收買請求權)(D)公司法第24條(沒破產不用清算)
【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A)法無明文(B)公司法第316-2條第1項(92%只要董事會即可)(C)公司法第316-2條第5項(控制公司股東無異議收買請求權)(D)公司法第24條(沒破產不用清算)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合併後之 A 公司,其資本額未必是 3000 萬元(公7)(B) A、B 兩公司合併只要經兩家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無須經股東會決議程序(公316-2I)(C) A 公司股東甲反對兩家公司合併,不得請求 A 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316-2V):但B公司異議股東可以請求。(D) A、B 兩家公司合併後,B 公司為消滅公司,B 公司依法不用進行清算(公24)
【用戶】Ommmmm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合併後之 A 公司,其資本額依法必須是 3000 萬元法無明文(B) A、B 兩公司合併只要經兩家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無須經股東會決議程序第 316-2 條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C) A 公司股東甲反對兩家公司合併,得請求 A 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第 316-2 條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