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B)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C)(D)依公司法第 208-1條,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為法院職權
【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B)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C)(D)依公司法第 208-1條,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為法院職權
【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B)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C)(D)依公司法第 208-1條,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為法院職權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範圍內,為 X 公司負責人(公8II)(B)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時,均應負忠實及注意義務(公23I)(C)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得聲請法院解任戊與 Z 之職務(公208-1)(D)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丁不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解任戊與 Z 之職務(公208-1):向法院聲請解任戊、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