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hgfofx】評論
依公司法第247條修法理由,對公發公司為維持財務健全,有舉債之限制;而對非公發公司,為便利其籌措資金,私募公司債無限制。-->現行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之總額已無上限
【s.pr】評論
D.依107年修正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
【奉尚弼】評論
107年 修法後 公司債之總額上限:一、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47):無規定公司債總額上限,僅規定何種情形不得發行公司債。故本題目前已無限制。(一)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249)1.前發行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終了,終了之日起三年內。2.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50%。(二)不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250):1.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2.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00%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二、公開發...
【陳暉寰】評論
一、公開發行公司:1.有擔保公司債:數額為公司淨資產(247條第1項) 2.無擔保公司債,數額為247第1項1半但:若公開發行公司為證交法所發行者:第 28-4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200%)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分之一。二、非公開發行公司:無上限,但:1.無擔保公司債:第 249 條限制:公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