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chgfofx】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5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評論內容】

1.法源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財政部 92 年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717 號函

2.以普通股收盤價計算

3.短線交易的計算

-最高賣價為4月2日以每股 105 元賣出 10 張即 1 萬普通股,與最低買價即1月2日以每股 80 元買進之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即 1 萬股配對,計算差價為 25 萬元(計算式:(105元-80 元) x 1 萬股=25 萬元)。

-次高賣價為3月2日以每股 100 元賣出 10 張即 1 萬普通股,與次低買價即1月2日以每股 90 元賣出之認售權證 1 萬股配對,計算差價為 10 萬元(計算式:(100 元-90 元) x 1 萬股=10 萬元)。

-加總: 35 萬元,D正確。

【評論主題】35 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其後乙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向 A 銀行提示不獲付款,有關乙行使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

【評論內容】

(B)(D)錯誤

執票人對付款人的請求權=付款請求權

(A)錯誤(C)正確

爭點:保付支票付款人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時效應為本票的三年還是支票一年?

-函釋:1年

-學說:3年V

【評論主題】34 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A 公司並在支票正面右上角劃平行線二道,在線內記載 D 銀行。C 銀行為 B 公司之主要往來銀行,B 公司

【評論內容】

(A)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第1項,平行線係於支票正面劃記二道。本件是平行線支票。

(B)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本件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行,合法。

(C)正確:票據法第140條「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D)錯誤:票據法第138條保付支票,與本案平行線支票無關。

【評論主題】25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但提撥額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比例為何?(A)百分之一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二 (D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43-1條第3項:「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評論主題】14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可發行多少

【評論內容】

依公司法第247條修法理由,對公發公司為維持財務健全,有舉債之限制;而對非公發公司,為便利其籌措資金,私募公司債無限制。

-->現行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之總額已無上限

【評論主題】13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評論內容】

(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簽名「或」蓋章

(B)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可以分批發行,也可以全數發行

(C)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出資1.現金2.財產3.技術

(D)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全體發起人必須參與並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

【評論主題】12 甲、乙、丙 3 人均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通常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各可單獨為之(B)對重大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有不同意見時,應採

【評論內容】

(A)(B)公司法第221條:監察人權利各別行使

(C)公司法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

(D)公司法第217條:監察人任期3年,得連選連任

【評論主題】11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逃亡海外,致使 X 公司之經營陷於癱瘓。監察人丁乃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職權,法院則選任戊自然人與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B)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C)(D)依公司法第 208-1條,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為法院職權

【評論主題】45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評論內容】

1.法源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財政部 92 年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717 號函

2.以普通股收盤價計算

3.短線交易的計算

-最高賣價為4月2日以每股 105 元賣出 10 張即 1 萬普通股,與最低買價即1月2日以每股 80 元買進之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即 1 萬股配對,計算差價為 25 萬元(計算式:(105元-80 元) x 1 萬股=25 萬元)。

-次高賣價為3月2日以每股 100 元賣出 10 張即 1 萬普通股,與次低買價即1月2日以每股 90 元賣出之認售權證 1 萬股配對,計算差價為 10 萬元(計算式:(100 元-90 元) x 1 萬股=10 萬元)。

-加總: 35 萬元,D正確。

【評論主題】34 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A 公司並在支票正面右上角劃平行線二道,在線內記載 D 銀行。C 銀行為 B 公司之主要往來銀行,B 公司

【評論內容】

(A)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第1項,平行線係於支票正面劃記二道。本件是平行線支票。

(B)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本件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行,合法。

(C)正確:票據法第140條「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D)錯誤:票據法第138條保付支票,與本案平行線支票無關。

【評論主題】36 A 上市公司將於 7 月 24 日召開例行性董事會,討論公司國內、外長期轉投資事宜,則該非有緊急情事之例行性董事會的召集通知,最晚應於何日發出?(A)同年 7 月 21 日 (B)同年 7 月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始日不計入

【評論主題】35 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其後乙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向 A 銀行提示不獲付款,有關乙行使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

【評論內容】

(B)(D)錯誤

執票人對付款人的請求權=付款請求權

(A)錯誤(C)正確

爭點:保付支票付款人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時效應為本票的三年還是支票一年?

-函釋:1年

-學說:3年V

【評論主題】14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可發行多少

【評論內容】

依公司法第247條修法理由,對公發公司為維持財務健全,有舉債之限制;而對非公發公司,為便利其籌措資金,私募公司債無限制。

-->現行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之總額已無上限

【評論主題】12 甲、乙、丙 3 人均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通常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各可單獨為之(B)對重大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有不同意見時,應採

【評論內容】

(A)(B)公司法第221條:監察人權利各別行使

(C)公司法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

(D)公司法第217條:監察人任期3年,得連選連任

【評論主題】13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評論內容】

(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簽名「或」蓋章

(B)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可以分批發行,也可以全數發行

(C)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出資1.現金2.財產3.技術

(D)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全體發起人必須參與並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

【評論主題】11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逃亡海外,致使 X 公司之經營陷於癱瘓。監察人丁乃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職權,法院則選任戊自然人與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B)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C)(D)依公司法第 208-1條,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為法院職權

【評論主題】10 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 A 公司之法務長,乙係 B 公司之董事長且未於 B 公司兼任其他職務。下列關於員工獎酬之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A)錯誤(C)錯誤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公司不論是否公發公司,皆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錯誤經濟部 93 年 11 月 18 日經商字第 09302194190 號函:董事長非「員工」(D)正確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1 項:「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評論主題】7 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持有另一家實收資本額 1000 萬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二的股權。今 A、B 兩家公司擬以吸收合併方式

【評論內容】

(A)法無明文

(B)公司法第316-2條第1項(92%只要董事會即可)

(C)公司法第316-2條第5項(控制公司股東無異議收買請求權)

(D)公司法第24條(沒破產不用清算)

【評論主題】45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評論內容】

1.法源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財政部 92 年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717 號函

2.以普通股收盤價計算

3.短線交易的計算

-最高賣價為4月2日以每股 105 元賣出 10 張即 1 萬普通股,與最低買價即1月2日以每股 80 元買進之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即 1 萬股配對,計算差價為 25 萬元(計算式:(105元-80 元) x 1 萬股=25 萬元)。

-次高賣價為3月2日以每股 100 元賣出 10 張即 1 萬普通股,與次低買價即1月2日以每股 90 元賣出之認售權證 1 萬股配對,計算差價為 10 萬元(計算式:(100 元-90 元) x 1 萬股=10 萬元)。

-加總: 35 萬元,D正確。

【評論主題】35 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其後乙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向 A 銀行提示不獲付款,有關乙行使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

【評論內容】

(B)(D)錯誤

執票人對付款人的請求權=付款請求權

(A)錯誤(C)正確

爭點:保付支票付款人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時效應為本票的三年還是支票一年?

-函釋:1年

-學說:3年V

【評論主題】36 A 上市公司將於 7 月 24 日召開例行性董事會,討論公司國內、外長期轉投資事宜,則該非有緊急情事之例行性董事會的召集通知,最晚應於何日發出?(A)同年 7 月 21 日 (B)同年 7 月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始日不計入

【評論主題】34 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A 公司並在支票正面右上角劃平行線二道,在線內記載 D 銀行。C 銀行為 B 公司之主要往來銀行,B 公司

【評論內容】

(A)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第1項,平行線係於支票正面劃記二道。本件是平行線支票。

(B)錯誤:依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本件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行,合法。

(C)正確:票據法第140條「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D)錯誤:票據法第138條保付支票,與本案平行線支票無關。

【評論主題】25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但提撥額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比例為何?(A)百分之一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二 (D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43-1條第3項:「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評論主題】12 甲、乙、丙 3 人均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通常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各可單獨為之(B)對重大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有不同意見時,應採

【評論內容】

(A)(B)公司法第221條:監察人權利各別行使

(C)公司法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

(D)公司法第217條:監察人任期3年,得連選連任

【評論主題】14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可發行多少

【評論內容】

依公司法第247條修法理由,對公發公司為維持財務健全,有舉債之限制;而對非公發公司,為便利其籌措資金,私募公司債無限制。

-->現行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之總額已無上限

【評論主題】13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評論內容】

(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簽名「或」蓋章

(B)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可以分批發行,也可以全數發行

(C)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出資1.現金2.財產3.技術

(D)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全體發起人必須參與並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

【評論主題】11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逃亡海外,致使 X 公司之經營陷於癱瘓。監察人丁乃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職權,法院則選任戊自然人與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B)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C)(D)依公司法第 208-1條,臨時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為法院職權

【評論主題】10 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 A 公司之法務長,乙係 B 公司之董事長且未於 B 公司兼任其他職務。下列關於員工獎酬之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A)錯誤(C)錯誤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公司不論是否公發公司,皆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錯誤經濟部 93 年 11 月 18 日經商字第 09302194190 號函:董事長非「員工」(D)正確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1 項:「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評論主題】7 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持有另一家實收資本額 1000 萬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二的股權。今 A、B 兩家公司擬以吸收合併方式

【評論內容】

(A)法無明文

(B)公司法第316-2條第1項(92%只要董事會即可)

(C)公司法第316-2條第5項(控制公司股東無異議收買請求權)

(D)公司法第24條(沒破產不用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