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的被害人 A 向加害人 B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A 想委任甲律師擔任該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能不能接受委任?
(A)甲律師曾在該車禍案擔任蒞庭檢察官,不能接受與該案件相同或實質相關案件任何一方之委任
(B)如果可以得到 B 書面同意就可以接受委任,否則就不可以
(C)甲律師如果離開檢察官職務後已經滿 3 年就可以接受委任,3 年內就不可以
(D)甲律師擔任檢察官承辦的是刑事部分,現在涉訟的是民事部分,二者是不同的訴訟程序,甲律師可以接受委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花興大】評論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一項第五款,曾任公...

奉尚弼】評論

律師倫理規範 ( 民國 98 年 09 月 19 日 )第 30 條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一  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二  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三  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四  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五  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六  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七  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八  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

wangchauyau】評論

律師倫理規範30曾任公務員與仲裁人之關連事件,絕對不可以受任

Meng】評論

律師倫理規範(全國律師聯合會 111 年 5 月 29 日、7 月 3 日第 1 屆第 4 次及第 5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全文 55 條)第三十一條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七、相對人或其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