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關於司法權及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形式意義之司法,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 (B)狹義之司法,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亦有稱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關於司法權及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形式意義之司法,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正確~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B)狹義之司法,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亦有稱之為裁判權正確~所謂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惟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於此一意義之司法,(C)實質意義之司法,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不及於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錯誤~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D)狹義之法院,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正確~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釋字第392號理由書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所謂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惟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於此一意義之司法,故憲法第七章所規定之司法院地位、職權,即其第七十七條所稱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第七十八條之司法解釋權,與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之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可謂之為狹義司法。至於其為達成狹義司法之目的所關之國家作用(即具有司法性質之國家作用),則屬廣義司法之範圍。6  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故狹義之法院原則上係限於具有司法裁判之權限(審判權)者,亦即從事前述狹義司法之權限(審判權)而具備司法獨立(審判獨立)之內涵者,始屬當之;而其在此一意義之法院執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人即為法官,故構成狹義法院之成員僅限於法官,其於廣義法院之內,倘所從事者,並非直接關於審判權之行使,其成員固非法官,其機關亦非狹義之法院,故就審判之訴訟程序而言,法院(狹義法院)實與法官同義,均係指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兩者原則上得予相互為替代之使用。因是法條本身若明定為「法官」,則除其係關於法官其「人」之規定外(如法官身分、地位之保障、法官之迴避等),關於審判權行使之事項,其所謂之法官當然即等於法院。憲法各條有關「法院」「法官」之規定,究何所指,當亦應依此予以判斷。

【評論主題】【題組】43. How can discourse competence be achieved according to the reading passage?(A)By connecting a

【評論內容】How can discourse c☆☆☆☆☆☆☆☆☆ ...

【評論主題】8. 關於刑法上易刑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 1 日(B)易服勞役不滿 1 日之零數以半日計算(C)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

【評論內容】

關於刑法上易刑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1日錯誤~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B)易服勞役不滿1日之零數以半日計算錯誤~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C)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正確~第44條(易刑之效力)﹝1﹞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D)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錯誤~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易以訓誡第41條(易科罰金)﹝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評論主題】5. 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加重結果犯(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C)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之型態(D)加重

【評論內容】

有關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加重結果犯錯誤~基本犯罪為故意,加重犯罪為過失。例如甲故意傷害乙,幾天後乙因此而死,如果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甲雖一行為,但因侵害身體法益,所以會成立§276傷害罪和§277過失傷害罪,想像競合只能從一重論處,甲最多只被判刑5年以下。這樣會與甲犯殺人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罰不相當。(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正確~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關連性(C)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之型態正確~基本犯罪未遂亦可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226強制性交致死(D)加重結果犯必定加重處罰正確~所以稱為「加重結果犯」,代表一定...

【評論主題】4. 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A)接續犯(B)繼續犯(C)連續犯(D)牽連犯

【評論內容】

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答案選(A)(A)接續犯(例如偷某人家,東西很多,前後共搬了兩趟)侵害同一之法益,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B)繼續犯(例如妨礙自由罪,只要妨礙自由的情況未解除,犯罪就會一直繼續下去)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就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點並不相同。指的是犯罪的結果不會因為犯罪行為達成而結束,而是會持續進行。例如刑法第302條的妨礙自...

【評論主題】6.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A)行為人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在緩刑期滿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B)行為人先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 41 條受易科罰金

【評論內容】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A)行為人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在緩刑期滿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成立累犯!因為「緩刑」代表「暫緩執行」,「徒刑並未執行完畢」。§47累犯:「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再犯;§74緩刑: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未曾故意犯罪、或前故意犯罪後五年未故意再犯,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B)行為人先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41條受易科罰金之宣告,在繳納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成立累犯!因易科罰金繳納完畢視為有期徒刑已執行。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在故意犯罪,成立累犯。§44易刑效力:易...

【評論主題】3.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B)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C)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D)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評論內容】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錯誤~褫奪公權為從刑,不能單獨宣告(B)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正確~因有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C)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15年錯誤~死刑或無期徒刑,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生(D)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錯誤~死刑或無期徒刑,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生第36條(褫奪公權之內容)﹝1﹞從刑為褫奪公權。﹝2﹞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第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1﹞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

【評論主題】1. 對於精神障礙犯罪人施以監護處分之規定,如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應如何適用?(A)適用裁判時之法律(B)適用行為時之法律(C)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擇最有利於行為人適用之(D)比較行為時

【評論內容】

對於精神障礙犯罪人施以監護處分之規定,如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應如何適用?正確答案選(C)(C)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擇最有利於行為人適用之直接參考刑法§1、§2,行為之處罰,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律(從舊),除非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從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1﹞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2﹞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3﹞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評論主題】【題組】43. How can discourse competence be achieved according to the reading passage?(A)By connecting a

【評論內容】如何根據閱讀段落實現話語能力?(A)通過...

【評論主題】3.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B)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C)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D)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評論內容】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錯誤~褫奪公權為從刑,不能單獨宣告(B)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正確~因有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C)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15年錯誤~死刑或無期徒刑,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生(D)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錯誤~死刑或無期徒刑,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生第36條(褫奪公權之內容)﹝1﹞從刑為褫奪公權。﹝2﹞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第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1﹞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

【評論主題】8. 關於刑法上易刑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 1 日(B)易服勞役不滿 1 日之零數以半日計算(C)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

【評論內容】

關於刑法上易刑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1日錯誤~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B)易服勞役不滿1日之零數以半日計算錯誤~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C)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正確~第44條(易刑之效力)﹝1﹞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D)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錯誤~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易以訓誡第41條(易科罰金)﹝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評論主題】4. 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A)接續犯(B)繼續犯(C)連續犯(D)牽連犯

【評論內容】

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答案選(A)(A)接續犯(例如偷某人家,東西很多,前後共搬了兩趟)侵害同一之法益,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B)繼續犯(例如妨礙自由罪,只要妨礙自由的情況未解除,犯罪就會一直繼續下去)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就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點並不相同。指的是犯罪的結果不會因為犯罪行為達成而結束,而是會持續進行。例如刑法第302條的妨礙自...

【評論主題】6.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A)行為人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在緩刑期滿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B)行為人先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 41 條受易科罰金

【評論內容】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A)行為人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在緩刑期滿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成立累犯!因為「緩刑」代表「暫緩執行」,「徒刑並未執行完畢」。§47累犯:「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再犯;§74緩刑: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未曾故意犯罪、或前故意犯罪後五年未故意再犯,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B)行為人先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41條受易科罰金之宣告,在繳納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成立累犯!因易科罰金繳納完畢視為有期徒刑已執行。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在故意犯罪,成立累犯。§44易刑效力:易...

【評論主題】5. 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加重結果犯(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C)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之型態(D)加重

【評論內容】

有關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加重結果犯錯誤~基本犯罪為故意,加重犯罪為過失。例如甲故意傷害乙,幾天後乙因此而死,如果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甲雖一行為,但因侵害身體法益,所以會成立§276傷害罪和§277過失傷害罪,想像競合只能從一重論處,甲最多只被判刑5年以下。這樣會與甲犯殺人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罰不相當。(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正確~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關連性(C)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之型態正確~基本犯罪未遂亦可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226強制性交致死(D)加重結果犯必定加重處罰正確~所以稱為「加重結果犯」,代表一定...

【評論主題】1. 對於精神障礙犯罪人施以監護處分之規定,如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應如何適用?(A)適用裁判時之法律(B)適用行為時之法律(C)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擇最有利於行為人適用之(D)比較行為時

【評論內容】

對於精神障礙犯罪人施以監護處分之規定,如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應如何適用?正確答案選(C)(C)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擇最有利於行為人適用之直接參考刑法§1、§2,行為之處罰,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律(從舊),除非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從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1﹞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2﹞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3﹞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評論主題】31 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票據責任未定 (B)若丁到期不獲付款,僅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C)因甲為發票

【評論內容】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票據責任未定錯誤~甲為發票人,乙為背書人,當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丁憑拒絕證書向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行使追索權,向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85、86、123)(B)若丁到期不獲付款,僅得向乙行使追索權錯誤~甲為發票人,乙為背書人,當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丁憑拒絕證書向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行使追索權,向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85、86、123)(C)因甲為發票人,故丙之簽名無意義,無須負票據責任錯誤~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票據法43)。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兌現的意思。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代表其為付款人,有付款責任。(D)丙應負承兌人責任正確~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代表其為付款人,有付款責任。票據法第43條(承兌之格式)﹝1﹞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第85條(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1﹞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2﹞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第86條(拒絕證書之作成)﹝1﹞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2﹞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全部或一部承兌或付款之拒絕,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3﹞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證明之。第123條(本票之強制執行)﹝1﹞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27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應可

【評論內容】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答案選(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補充1.抗辯權:(票據法13)票據債務人,可以針對票據本身的瑕疵(物的抗辯權),或對特定債權人取得票據的原因(人的抗辯權)來對抗權利人,以達到拒絕付款的目的。(1)物的抗辯權:絕對抗辯,因票據本身有瑕疵(例如偽造),債務人對任何票據債權人均得主張。(2)人的抗辯權:相對抗辯,僅有直接前後手間及對惡意之執票人得主張原因抗辯。2.票據無因性:背書轉讓後,原因關係抽離(中斷),此時債務人主張...

【評論主題】26 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 (A)僅甲、乙兩人要連帶

【評論內容】

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答案選(B)甲、乙、戊要連帶給付票款補充1.在票據上簽名,對票款就要負責,兩人以上共同簽名,負連帶責任。(票據法5)2.票據之偽造(假冒他人之名義發票)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即使票據為假,真正簽名的都要負連帶責任)。(票據法15)3.對被偽造人之效力:因被偽造人未簽名或蓋章於票據,故不負任何票據責任。4.對偽造人之效力:偽造人因其未在票據上簽名,故不負票據上之責任。但有刑事責任:(1)若偽造發票行為,應負刑法上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2)若偽...

【評論主題】19 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保險人理賠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B)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評論內容】甲以所有之A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A房屋受損30%。保險人理賠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正確~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法81I)保險人終止契約時,(B)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正確~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保險法81III)(C)保險契約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錯誤~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D)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正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

【評論主題】33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 1 個月付款,乙於 105 年 11 月1 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於 106 年 4 月 30 日持票向甲提示見

【評論內容】

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1個月付款,乙於105年11月1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於106年4月30日持票向甲提示見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正確答案選(D)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乙喪失票據權利,但仍可對甲行使票據權利補充1.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2.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3.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付款)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票據法122、準45)4.六個月期限內,發票人拒絕簽名,執票人應請發票人作成見票拒絕證書。5.作成見票拒...

【評論主題】35 甲授權乙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本票,然乙代理簽發時卻僅於票據上簽自己之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甲承認乙為其代理人,乙即不負票據責任 (B)乙須自負發票人之責任 (C)甲與乙

【評論內容】甲授權乙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本票,然乙代理簽發時卻僅於票據上簽自己之名。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本題考票據法之代理人責任答案選(B) 乙須自負發票人之責任補充1.基本原則:簽名者負責2.有權代理,未載明其為代理人,簽名的代理人負責3.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簽別人的名,無權代理人自己負責4.越權代理:代理人逾越權限部分,應自負票據責任票據法第9條(隱名代理)﹝1﹞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第10條(無代理權與越權代理)﹝1﹞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2﹞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評論主題】34 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票據金額應為下列何者? (A)票據無效 (B)$60,000 元 (C)新臺幣伍萬元整 (D)新臺幣伍萬元或$

【評論內容】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票據金額應為 下列何者?正確答案選(C) 新臺幣伍萬元整補充:文字和號碼不符1.民法:當事人原意 -> 文字 -> 數字 -> 數字最低額 (民法4、5)1.票據法:文字 -> 數字票據法第7條(確定金額之標準)﹝1﹞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民法第4條(以文字為準)﹝1﹞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第5條(以最低額為準)﹝1﹞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評論主題】32 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 A、B、C、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 (A)甲

【評論內容】

A簽發匯票予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C、D、E,最後由E背書轉讓予F。F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A、B、C、D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本題考參加付款答案選(A)甲補充1.參加付款:為防止執票人行使追索權,由第三人向執票人付款。2.參加付款目的 :為了保全票據上有關債務人的信用。3.參加付款人:代替票據債務人付款的人(1)當然參加:參加承兌人、預備付款人(2)任意參加:一切票據債務人,如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3)優先參加: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票據法80)4.被參加人:原本票據上之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5.本題:哪個債務人的參加付款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當然是最源頭的發...

【評論主題】61 Sean submitted and Rene accepted a bid to supply approximately 4,000 tons of trap rock for an air

【評論內容】Sean submitted and R☆☆☆ ...

【評論主題】60 Mary tried to collect on an airline trip insurance policy she had purchased, but was refused by t

【評論內容】Mary tried to collec☆ ☆☆ ☆☆ ...

【評論主題】59 If a Supreme Court Justice agrees with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but not the majority’s rationale

【評論內容】If a Supreme Court J☆☆☆☆☆☆ ...

【評論主題】58 When the director and the corporation are both parties to a transaction which involves a director

【評論內容】When the director a☆☆ ☆☆☆ ...

【評論主題】57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sub-field of the law of torts in American common law?(A) medical

【評論內容】Which of the followi☆☆ ☆☆ ☆☆☆ ☆ ...

【評論主題】56 Eric was next door to Ben. Eric decided to build a new swimming pool in his backyard. After the c

【評論內容】Eric was next door ☆☆ ☆☆☆. ...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A)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 (B)二人共同犯詐欺罪 (C)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 (D)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

【評論內容】

純條文題,沒學問

339~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種文書不屬於刑法第 201 條之有價證劵?(A)公司股票 (B)銀行支票 (C)郵票 (D)英鎊

【評論內容】

題目有強調201有價證券

★★★★★202...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公務員?(A)身分公務員 (B)授權公務員 (C)委託公務員 (D)服務公務員

【評論內容】

刑法上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

就是沒有服務公務員,公務員不是服務生唷(誤)

【評論主題】40 警察對違反交通法規之甲開立罰單,甲見狀,飆罵開罰單之員警「雜種」 。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成立誹謗罪 (B)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C)成立妨害秩序罪 (D)成立妨害信用罪

【評論內容】

309公然侮辱,個人法益,拘役或9000以下罰金;以強暴為之才有徒刑

140侮辱公務員,國家法益,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000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30 甲騎乘機車,靠近走在巷子旁邊的乙,趁其不備,徒手用力拉扯乙的皮包,得手後加速逃逸。甲構成何罪?(A)竊盜罪 (B)搶奪罪 (C)準強盜罪 (D)強盜罪

【評論內容】

搶奪:趁人不備,公然行搶

竊盜:趁人不知,偷偷摸摸

強盜:在你面前、逼你就範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非屬刑罰?(A)無期徒刑 (B)褫奪公權 (C)強制治療 (D)拘役

【評論內容】

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不屬於阻卻違法事由?(A)依法令之行為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 (D)因精神障礙所生之無責任能力事由

【評論內容】

超法規就是法律沒規定的

阻卻違違法就是合法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業務正當,防衛,避難(刑法第21、22、23、24條)

其他的就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評論主題】18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逮捕通緝犯之行為,不罰。下列何者為其理由?(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難 (C)得被害人承諾 (D)依法令之行為

【評論內容】

超法規就是法律沒規定的

阻卻違違法就是合法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業務正當,防衛,避難(刑法第21、22、23、24條)

其他的就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評論主題】15 甲將花盆從高樓往樓下丟擲,其目的雖不在傷人,但心想就算傷到人也無所謂,甲主觀上係出於下列何種故意? (A)直接故意 (B)未必故意 (C)意圖故意 (D)明知故意

【評論內容】

刑法第13條

未必故意=間接故意

預見事情的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他的本意,以故意論。

【評論主題】13 依刑法第 36 條,下列何者為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A)行使選擇權之資格 (B)服兵役之資格 (C)行使罷免權之資格 (D)成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內容】

第36條(褫奪公權之內容)

﹝1﹞從刑為褫奪公權。

﹝2﹞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並不包含投票權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並非自首之要件?(A)於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前 (B)行為人陳述自己之犯罪行為 (C)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 (D)行為人願接受裁判

【評論內容】

第62條(自首減輕)

﹝1﹞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評論主題】11 甲故意殺害乙致死,甲隨即逃亡,對甲之追訴權消滅期間為何?(A) 10 年 (B) 20 年 (C) 30 年 (D)無追訴權消滅期間

【評論內容】新修法詳解:追訴 vs 行刑開始 = 犯罪 (狀態終了) vs 判決確定 (保安處分結束)10/死刑/無期 = 30 vs 40有期 3-10 = 20 vs 30有期 1-3 = 10 vs 15有期0-1 / 拘役 / 罰金 = 5 vs 7

【評論主題】6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下列何種犯罪類型?(A)未遂犯 (B)既遂犯 (C)預備犯 (D)陰謀犯

【評論內容】

第25條(未遂犯)﹝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評論主題】48 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被告甲在不詳地點施用不詳毒品數次,法官乃裁定命檢察官於 10 日內補正具體特定之犯罪事實,惟檢察官並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 (B)法官應為免訴判決

【評論內容】第161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種犯罪,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A)強制性交罪 (B)擄人勒贖罪 (C)殺人罪 (D)侵占遺失物罪

【評論內容】

緩起訴:檢察官、本刑3年以下,緩起★1~3...

【評論主題】37 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為何種處分?(A)監護處分 (B)強制治療 (C)鑑定留置 (D)羈押

【評論內容】

<2021/10/14>~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

~除了解答本題外,還會有「解析」、「記憶法」~

------------ 快速破題 ------------

純條文記憶題

------------ 本題解答 ------------

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為何種處分?

(A)監護處分

(B)強制治療

(C)鑑定留置 <=正確

(D)羈押

------------ 參考條文 ------------

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

﹝1﹞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2﹞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3﹞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第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

﹝1﹞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