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共犯與正犯之關係,依刑法立法理由,我國刑法係採下列何種「從屬形式」?
(A)極端從屬形式
(B)嚴格從屬形式
(C)限制從屬形式
(D)最小從屬形式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Stuart】評論

刑法第29條 《立法理由》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摩埃】評論

限制從屬性:有正犯才會有共犯(教唆★、...

jl】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 條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一、關於教唆犯之性質為何,實務及學說之見解至為混亂,惟依現行教唆犯之立法理由「教唆犯惡性甚大,宜採獨立處罰主義。惟被教唆人未至犯罪,或雖犯罪而未遂,即處教唆犯既遂犯之刑,未免過嚴,故本案規定此種情形,以未遂犯論。」似可得知係採共犯獨立性說立場。二、教唆犯如採共犯獨立性說之立場,實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