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第 339-4 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
【摩埃】評論
純條文題,沒學問339~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Suzuna】評論
★概念加強★加重竊盜321 ☆☆ ★★★★339...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33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A)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B)二人共同犯詐欺罪 要3人(C)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D)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19 甲自稱地方檢察署監管科科長,偽造「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所出具之公文,甲將公文交給乙, 並要求乙將其帳戶內之存款交其監管,乙信以為真而照辦。甲成立何罪?(C)加重詐欺罪6 詐欺集團的甲發出中獎通知簡訊,通知乙等人持金融卡到提款機操作,但乙等未予理會,甲未詐 得任何金錢,甲成立何罪?(B)加重詐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