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太太】評論
恐害危安:特定人,少數人.....看完整...
【sam87106111】評論
所以毒害總統一個人算是恐嚇公眾嗎 只是貼法條根本沒解釋到為何不是305就夠了
【摩埃】評論
151對不特定人,社會法益305★★★★,...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與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比較恐嚇危安罪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多數人」而言,若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另恐嚇危安罪之要件,須客觀上將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事項「直接」或「間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不安全感之畏懼即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若僅在外揚言而未直接對本人為恐嚇通知則不成立。恐嚇公眾罪係客觀上就惡害通知向不特定人傳達而言,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且主觀上行為人對於其恐嚇行為有認知與意欲,然是否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危害,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