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司特法警】評論
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13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確信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ACE】評論
刑法第13條第1項:若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白清楚的知道,並且有意要讓它發生,叫做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若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可以預測到會發生,而且這件事的發生並不違反自己心中的意思,叫做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在刑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中,未必故意、輕率、魯莽、放任、罔顧後果或不顧一切皆被定義為一個人故意、不正義地追求一項行為,而繼續這一行為,無視由此一行為帶來的風險。
【摩埃】評論
刑法第13條未必故意=間接故意預見事情的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他的本意,以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