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馬到成功】評論
甲偷看乙電子郵件的行為,不會成立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電子郵件』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與該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無故登入他人「電子信箱」之行為,雖然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可能該當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補充】(參見B 選項):甲寄了一封情書給乙,收信人也記載乙,丙見狀竟未得乙的同意,擅自開啟閱讀信的內容。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如該信件僅以迴紋針夾住封口,非屬封緘,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
【109波】評論
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