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書記官甲承法官之命查封債務人乙不動產之際,乙推倒甲橫加阻攔,不讓甲進行查封。乙成立何罪?
(A)不成立犯罪
(B)刑法第 139 條除去查封標示罪
(C)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
(D)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每天多進步2分,到考試那天】評論

書記官為公務員,刑法10條,依法定職務,...

樓上說得都對/】評論

補充新修法第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齁仔】評論

書記官 承法官之命 查封債務人 不動產 →屬合法→強制執行法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