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A)新北市石門區區長
(B)臺北市議會之市議員
(C)高雄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之約聘人員
(D)受國防部委託,辦理軍購案爭議訴訟之律師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肥(110警上岸~)】評論

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託公.....看完整詳解

摩埃】評論

不屬於刑法規定的公務員當然就是民意代表

Stuart】評論

II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煎魚喵】評論

刑法第 10 條弟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本題中律師處理的是訴訟並非國防部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