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ves】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美國學者 Clarke 提出情境犯罪預防策略的犯罪預防模式,其具體的 25 項策略涵蓋了 5 大原則,下列何者不是提升犯罪阻力的具體作為? (A)強化標的物的安全及堅固,增加犯罪困難度使得標的物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不是提升犯罪阻力的具體作為?(A)強化標的物的安全及堅固,增加犯罪困難度使得標的物不易得手強化標的物 (B)增加警察巡邏與保全,讓犯罪者認為阻力增加而不敢犯罪提升犯罪風險→.....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犯罪學雖然是近代的新興領域,而學者針對犯罪的社會現象與事實加以研究後成立的一門新學問,從 18 世紀開始犯罪學領域的萌芽,經過 19、20 世紀的洗禮,一直到現今發展出各種不同的 犯罪學科,下列

【評論內容】(A) 18 世紀開始進入實證研究學派的領域,強調事實證據,反對以哲學的方式來推論實證是19世紀才開始發光發熱(B)古典犯罪學派從 19 世紀的 Beccaria 與 Bentham 開始,以人道主義出發,主張罪刑法定原則古典是18世紀,是犯罪學派始祖,代表學者是貝加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美國最早期的幫派研究者亞伯蘭斯基(Yablansky)認為,青少年幫派是一種「擬近團體」(NearGroup),此種團體具有下列何種特色? (A)對外在社區充滿敵意和攻擊傾向 (B)越是具有反社會

【評論內容】(A)對外在社區充滿敵意和攻擊傾向正確 (B)越是具有反社會人格的青少年,越可能是團體的邊際成員(marginal.....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4 大學生甲去吃午餐時下起大雨,但因為未攜帶雨傘,只好從傘桶內取走一把屬於乙的雨傘,先撐該傘回到宿舍後,再撐自己的雨傘回到圖書館,並將先前所取用的乙所有雨傘放回傘桶。甲不成 立竊盜罪之理由為何? (

【評論內容】

大學生甲去吃午餐時下起大雨,但因為未攜帶雨傘,只好從傘桶內取走一把屬於乙的雨傘,先撐該傘回到宿舍後,再撐自己的雨傘回到圖書館,並將先前所取用的乙所有雨傘放回傘桶。甲不成立竊盜罪之理由為何?(A)甲未實行竊取行為

把傘拿走已經破壞乙對於傘的持有支配,屬於竊取

(B)甲之行為屬緊急避難

除非題目中說這雨滴碰到會死人,不然客觀上都不算存在危難情狀

(C)甲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正確,甲主觀上有打算歸還意思(D)甲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僅能對不法情狀主張

【評論主題】21 甲持開山刀到 A 家,向 A 催討其屆期未清償之債務,甲並威脅如不簽本票即要剁其手指,A 不得已只好簽下本票乙紙。甲成立何罪? (A)強盜既遂罪 (B)恐嚇取財罪 (C)加重強盜罪 (D)強制罪

【評論內容】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甲持開山刀到 A 家,向 A 催討其屆期未清償之債務,甲並威脅如不簽本票即要剁其手指,A 不得已只好簽下本票乙紙。

由於本題中A已經先欠錢

所以甲無不法所有意圖

但仍然是以強暴脅迫妨害A行使權利(非本意簽下本票)

【評論主題】20 公司經理甲為浮報出差費用,乃自行於先前已經領取的新臺幣 500 元餐廳收據上,將支付金額改為新臺幣 5,000 元,向公司核銷費用。甲不成立下列何罪? (A)偽變造私文書罪 (B)行使偽變造私文

【評論內容】

公司經理甲為浮報出差費用,乃自行於先前已經領取的新臺幣 500 元餐廳收據上,將支付金額改為新臺幣 5,000 元,向公司核銷費用。甲不成立下列何罪?

(A)偽變造私文書罪

實務認為收據或發票均屬私文書(少數說認為發票如果中獎就變成有價證券....)

(B)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

(C)詐欺罪

報帳同時該當施用詐術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D)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依提示沒這個問題 

順帶一提這題是問不成立

【評論主題】16 某甲未遺失支票,竟在銀行謊稱遺失支票,而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請銀行轉送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關於某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論以何種罪名? (A)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B)刑法

【評論內容】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

某甲未遺失支票,竟在銀行謊稱遺失支票,而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請銀行轉送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

【評論主題】18 高中生甲熱愛駕駛,卻未達報考駕照之法定年齡,為避免被警察臨檢發現無照駕駛,竟自行製作幾可亂真之假駕照。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成立犯罪 (B)成立偽造業務文書罪 (C)成立偽造

【評論內容】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評論主題】22 關於準強盜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強暴、脅迫行為必須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B)施強暴脅迫行為限於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 (C)前行為以竊盜、搶奪及詐欺為限 (D)若已離盜所,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630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就竊盜或搶奪(C)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僅列舉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三種(B)經常導致強暴、脅迫行為之具體事由,係選擇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視為與強盜行為相同,而予以重罰。至於僅將上開情形之竊盜罪與搶奪罪擬制為強盜罪,乃因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故上開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者合理之自由形成範圍,難謂係就相同事物為不合理之差別對待。經該規定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A)者而言,是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尚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並無不符。1.....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6 派出所所長甲明知乙在轄區內經營色情應召站,由警員丙逢年節收下乙主動提供的金錢,再由甲、丙平分,乙因此可以在臨檢前獲知訊息而規避查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教唆犯 (B)甲

【評論內容】

(A)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教唆犯

共同正犯

(B)甲、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共同正犯

正確(C)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丙收受金錢,與其職務不具相當對價關係,不成立受賄罪

對價關係=收賄及行賄之間有一定的利益關係(如本題乙提供錢給甲、丙規避查緝),且此利益關係超出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範圍。

【評論主題】7 有關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本罪的犯人限於已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B)意圖隱避真正犯人而頂替者,亦構成本罪 (C)一般人知悉他人犯罪而不告發,非屬本罪的使之隱避行為

【評論內容】87台上 757號判決 本條所謂之「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 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者,不問其觸犯者係.....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7 依刑法規定,下列何人脫逃,不成立脫逃罪?(A)依法管收之債務人 (B)依法逮捕之通緝犯 (C)依法監禁之受刑人 (D)依法傳喚之犯罪嫌疑人

【評論內容】

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A)依法管收之債務人(依行執法法院裁定管收故為拘禁之人)(B)依法逮捕之通緝犯(C)依法監禁之受刑人(D)依法傳喚之犯罪嫌疑(傳喚並非法院核發拘禁的依據)

補充樓上觀點

民眾A依法逮捕現行犯B

因為對方苦苦哀求而放走現行犯的行為

B不會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

A也不會成立刑法第162條縱放脫逃罪

【評論主題】30 甲騎乘機車,靠近走在巷子旁邊的乙,趁其不備,徒手用力拉扯乙的皮包,得手後加速逃逸。甲構成何罪?(A)竊盜罪 (B)搶奪罪 (C)準強盜罪 (D)強盜罪

【評論內容】

 75台上634號判決

搶奪是指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要件

竊盜是指乘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式竊得其物之情形

本題甲公然拉走乙的皮包屬瞬間武力之行使,故論搶奪罪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A)新北市石門區區長 (B)臺北市議會之市議員 (C)高雄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之約聘人員 (D)受國防部委託,辦理軍購案爭議訴訟

【評論內容】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託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4 下列所示何者不是集會遊行法所稱之主管機關:①內政部警政署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 ③警察局④警察分局 (A)①② (B)① (C)② (D)③④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情形,甲可依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規定而不罰?(A)甲取得乙之同意,將乙打傷 (B)甲見乙持刀朝丙逐步逼近,於是拿球棒將乙打傷 (C)員警甲持法院核發之令狀,搜索乙之住宅 (D)甲見

【評論內容】A)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B)刑法§23-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乙),而出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有關「故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故意並不以具備認識或預見為必要,縱然對於構成要件並未預見,但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意欲,仍屬故意 (B)對於超過基本構成要件之加重結果,須具備故意,始得成立加

【評論內容】(A) 主觀上必須具備故意才能屬故意亦就是刑法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若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不能預見僅能論過失如刑法271普通殺人罪及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的比較(B)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不須具備故意因為加重結為犯為 前行為故意後行為過失如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I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0 下列法定刑,何者為最輕?(A)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B)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C)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 萬元以下罰金 (D) 6 月以上 3 年以

【評論內容】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 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以下內容我依照刑法第33條分別解析若有錯誤還請法學前輩糾正(A) 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或10萬元以下宣告刑 最低2個月有期徒刑或1000元罰金(B)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宣告刑 最低2個月有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 甲為了謀奪其兄弟乙之財產,準備了毒藥要毒殺乙,但甲之太太丙得知此情,不想讓甲鑄成大錯,偷偷將毒藥掉包,以營養劑替代之。甲未發現,仍以該掉包後的「毒藥」下毒,乙安全無恙。依實務見解,甲之 行為應如

【評論內容】甲主觀上想殺乙下毒時並不知道毒藥已經被太太掉包依德國通說 重大無知說甲主觀認知內容物為毒藥下毒時也確信是毒藥具備殺人故意客觀上下毒已達「著手」而沒發生死亡結果是因為太太掉包變成營養劑並非一開始就以為營養劑可以殺人客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依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沒收部分,行為後遇有法律變更者,係採取下列何項原則?(A)從舊原則 (B)從舊從輕原則 (C)從新原則 (D)從新從輕原則

【評論內容】第 2 條 第1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從舊)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從輕)於行為人之法律。 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某甲見乙從丙持有之手提包取走手機,以為乙正在竊取丙的手機,乃上前猛拉乙一把並順勢取回手機交還丙,事後證明:手提包和手機都是乙所有,乙並未竊取手機,乙雖受甲之暴行但未致成傷。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規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甲對乙為誤想防衛,以為丙正面臨不法之侵害,主觀上有防衛意識,客觀上沒有不法侵害,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類推適用過失犯,惟違反本法處罰過失犯不能罰拘留。

【評論主題】24 下列所示何者不是集會遊行法所稱之主管機關:①內政部警政署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 ③警察局④警察分局 (A)①② (B)① (C)② (D)③④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評論主題】22 有關「故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故意並不以具備認識或預見為必要,縱然對於構成要件並未預見,但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意欲,仍屬故意 (B)對於超過基本構成要件之加重結果,須具備故意,始得成立加

【評論內容】(A) 主觀上必須具備故意才能屬故意亦就是刑法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若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不能預見的僅能論過失如刑法271普通殺人罪及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的比較(B)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不須具備故意因為加重結為犯為 前行為故意後行為過失如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77第1項為普通傷害刑法277第2項為傷害致死罪(加重結果)例如A拿棒球棍想教訓一下B,本...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情形,甲可依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規定而不罰?(A)甲取得乙之同意,將乙打傷 (B)甲見乙持刀朝丙逐步逼近,於是拿球棒將乙打傷 (C)員警甲持法院核發之令狀,搜索乙之住宅 (D)甲見

【評論內容】

A)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B)刑法§21-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乙),而出於防衛自己(甲)或他人(丙)權利之行為,不罰)

C)刑法§21-依法令行為D)刑法§24-緊急避難

【評論主題】20 下列法定刑,何者為最輕?(A)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B)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C)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 萬元以下罰金 (D) 6 月以上 3 年以

【評論內容】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以下內容我依照刑法第33條分別解析若有錯誤還請法學前輩糾正(A) 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或10萬元以下宣告刑 最低2個月有期徒刑或1000元罰金(B)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宣告刑 最低2個月有期(C)法定刑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或5萬元以下罰金宣告刑 最低6個月有期或1000元罰金(D)法定刑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宣告刑 最低6個月有期 得另外加1000元罰金綜合以上4點比較宣告刑A與B...

【評論主題】24 有關刑法之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法第 24 條之緊急避難,僅得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為之 (B)關於避免他人危難之緊急避難規定,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C)公務員明知上

【評論內容】

B)關於避免他人危難之緊急避難規定,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自己

(補充:消防員救火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前提是要看犧牲的權益是甚麼,舉例前面有火堆,消防員拿家具去擋火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如果前面有火堆把要救的人推去擋火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D)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規定,於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始有適用→自己或他人

【評論主題】24 下列所示何者不是集會遊行法所稱之主管機關:①內政部警政署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 ③警察局④警察分局 (A)①② (B)① (C)② (D)③④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評論主題】16 某甲見乙從丙持有之手提包取走手機,以為乙正在竊取丙的手機,乃上前猛拉乙一把並順勢取回手機交還丙,事後證明:手提包和手機都是乙所有,乙並未竊取手機,乙雖受甲之暴行但未致成傷。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規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甲對乙為誤想防衛,以為丙正面臨不法之侵害,主觀上有防衛意識,客觀上沒有不法侵害,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類推適用過失犯,惟違反本法處罰過失犯不能罰拘留。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情形,甲可依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規定而不罰?(A)甲取得乙之同意,將乙打傷 (B)甲見乙持刀朝丙逐步逼近,於是拿球棒將乙打傷 (C)員警甲持法院核發之令狀,搜索乙之住宅 (D)甲見

【評論內容】

A)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B)刑法§21-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乙),而出於防衛自己(甲)或他人(丙)權利之行為,不罰)

C)刑法§21-依法令行為D)刑法§24-緊急避難

【評論主題】22 有關「故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故意並不以具備認識或預見為必要,縱然對於構成要件並未預見,但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意欲,仍屬故意 (B)對於超過基本構成要件之加重結果,須具備故意,始得成立加

【評論內容】(A) 主觀上必須具備故意才能屬故意亦就是刑法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若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不能預見的僅能論過失如刑法271普通殺人罪及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的比較(B)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不須具備故意因為加重結為犯為 前行為故意後行為過失如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77第1項為普通傷害刑法277第2項為傷害致死罪(加重結果)例如A拿棒球棍想教訓一下B,本...

【評論主題】24 有關刑法之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法第 24 條之緊急避難,僅得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為之 (B)關於避免他人危難之緊急避難規定,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C)公務員明知上

【評論內容】

B)關於避免他人危難之緊急避難規定,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自己

(補充:消防員救火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前提是要看犧牲的權益是甚麼,舉例前面有火堆,消防員拿家具去擋火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如果前面有火堆把要救的人推去擋火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D)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規定,於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始有適用→自己或他人

【評論主題】20 下列法定刑,何者為最輕?(A)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B)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C)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 萬元以下罰金 (D) 6 月以上 3 年以

【評論內容】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以下內容我依照刑法第33條分別解析若有錯誤還請法學前輩糾正(A) 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或10萬元以下宣告刑 最低2個月有期徒刑或1000元罰金(B)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宣告刑 最低2個月有期(C)法定刑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或5萬元以下罰金宣告刑 最低6個月有期或1000元罰金(D)法定刑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宣告刑 最低6個月有期 得另外加1000元罰金綜合以上4點比較宣告刑A與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