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r】評論
**甲的部分:1.路上"不慎"撞擊名車 是否構成刑法§354之毀損罪?不罰過失(不慎),故不成立。2.隨即逃離現場 是否構成刑法§185-4之肇事逃逸罪?需致人死傷而逃逸,依題示既無死亦無傷,故不成立。**乙的部分:乙主觀上知情,並嗣後處理.....看完整詳解
【Elves】評論
甲騎乙的車不慎撞到勞斯萊斯不慎=過失
【好鄉民】評論
哦 忘記了刑法185-4 要有受傷或死亡,所以本題無刑責但別忘了還有道交條例第62條,有行政罰
【110年移特三等-上榜】評論
**甲的部分:1.路上"不慎"撞擊名車 是否構成刑法§354之毀損罪?不罰過失(不慎),故不成立。2.隨即逃離現場 是否構成刑法§185-4之肇事逃逸罪?需致人死傷而逃逸,依題示既無死亦無傷,故不成立。**乙的部分:乙主觀上知情,並嗣後處理.....看完整詳解
【Trista】評論
— 補充 — 刑法§165 滅證罪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他人:消滅自己(或同為共犯)犯罪的證據,不構成本罪 ★ 若是消滅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之犯罪證據,則減輕或免除其刑。刑事:消滅民事、行政案件之證據,不構成本罪被告:在刑事犯罪被發現前消滅證據,不構成本罪 ★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只要因為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的案件,就屬於刑事被告案件。
【當警察教訓8+9】評論
這題真的出的蠻好的,沒有多思考一下的,很容易就選了乙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