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先後分別向乙、丙、丁、戊等四人收集其偽造之新臺幣,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收集偽造貨幣罪,其理由為何?
(A)本罪為集合犯
(B)本罪為習慣犯
(C)本罪為連續犯
(D)本罪為牽連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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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俞渝愚】評論

裁判字號:103年台上字第2432號案由摘要:偽造文書等罪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12、216、339 條(98.01.21)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379 條(103.06.18)要  旨: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               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倘每次犯罪均係各別起意,則               無論所犯罪名是否相同,均應併合論罪處罰。(下略)

人生無大志,只求60分】評論

連續犯跟牽連犯-95年已廢除

061】評論

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也就是說偽造行為不可能只偽造一次而已,例如製造假鈔不會只製造一張而是會製造好多張假鈔、收集偽鈔也不會只收集一張而是會收集好多張......

飄香劍雨】評論

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

元氣大河馬】評論

集合犯是一種刑法的犯罪類型,指的是...

hi0912xxx(110】評論

不好意思,想請問6F,接續犯有廢除嗎?請問是否有資料可以參考,謝謝

eric111617】評論

講白話一點吧,收集某些東西,例如偽造貨幣或選票(買票),就是集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