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元氣大河馬】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2 下列關於區分地上權排他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所有人於同一土地設定區分地上權後,應得該區分地上權人同意,始得再設定用益物權或 另一區分地上權 (B)土地所有人於同一土地設定區分地上權後,

【評論內容】

基於區分地上權係就土地分層立體使用之特質,自不宜拘泥於用益物權之排他效力,是土地所有人於同一土地設定區分地上權後,宜許其得再設定用益物權(包括區分地上權),反之,亦然,以達土地充分利用之目的。此際,同一不動產上用益物權與區分地上權同時存在,自應依設定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先效力,亦即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或其他用益物權不得妨害先設定之其他用益物權或區分地上權之權利行使。又區分地上權(或用益物權)若係獲得先存在之用益物權(或區分地上權)人之同意而設定者,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或用益物權)則得優先於先物權行使權利,蓋先物權人既已同意後物權之設定,先物權應因此而受限制。再所謂同一土地,乃指同一範圍內之土地,要屬當然,併予敘明。

(民法845-1立法理由)

【評論主題】23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承。設甲留有遺產 900 萬元,則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A)乙、丁、庚各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故由乙、丁、辛平分900萬

【評論主題】15 甲欲殺乙多時。某夜,甲以為走在前面之人為乙,乃持刀殺之,一刀下去後,該人倒地,甲赫然發現此人非乙,乃停止殺人,轉身倉皇逃離;路人見狀,及時救助該被害人,倖無大礙。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本題甲已著手,所以應該依循「既了未遂」思考甲有無為「積極之防果行為」。且此行為需要與「結果不發生」具有重要關聯性。

本題甲殺人行為既了,但未為積極防果,因此不適用己意終止。

【評論主題】21 甲男乙女為夫妻,共同收養 18 歲丙男,並經法院認可。收養第三年後,丙已滿 20 歲,不想繼續為養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甲、乙得以口頭合意終止收養 (B)丙與甲、乙應以書面訂立合意

【評論內容】

終止收養之日期應自終止收養契約訂立之日期起算,不溯及既往-49.10.14 台內戶字第四三八九一號函(57 年法令彙編二四一二則)79 年法規彙編三0三0八七則。

【評論主題】15 A 屋所有人甲死亡後,A 屋由長期與甲共同居住之子乙,及長居國外經營事業有成之女丙共同繼承,並辦妥由二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且乙丙約定由有居住需求之乙繼續居住於 A 屋。乙於居 住期間,以其對

【評論內容】第34條(參與分配之程序)

 [2]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第98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

 [3]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80條之1(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1]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