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氣大河馬】評論
(A)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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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設置監護人至少二名,共同行使監護權第 1111 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B)法院應依職權就將受監護宣告人之最近二年內為事實上同居之同居人、六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 受僱人,裁定選任監護人第 1111 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C)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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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院應優先從照護受監護宣告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人,不得選任其為監護人第111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