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A 屋所有人甲死亡後,A 屋由長期與甲共同居住之子乙,及長居國外經營事業有成之女丙共同繼承,並辦妥由二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且乙丙約定由有居住需求之乙繼續居住於 A 屋。乙於居 住期間,以其對 A 之應有部分供丁銀行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以擔保 其對丁之借款債務。後因乙丙協議分割未果而訴請由法院進行裁判分割,法院審酌二人情況,判 決分配由乙取得 A 之全部,但乙須補償丙 500 萬元。辦妥分割登記及為擔保丙對乙之補償金之法 定抵押權後,乙復以 A 供戊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戊之 200 萬元債務。因乙屆期未能清償 對丁所負債務,丁乃實行其對 A 之抵押權,賣得價金 1000 萬元。就此 1000 萬元,丙、丁、戊各 得分配金額為何?
(A)丙 400 萬元、丁 600 萬元、戊 0 元
(B)丙 500 萬元、丁 500 萬元、戊 0 元
(C)丙 200 萬元、丁 600 萬元、戊 200 萬元
(D)丙 200 萬元、丁 400 萬元、戊 4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8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堅持,是為了更好的自己!上】評論

判 決分配由乙取得 A 之全部,但乙須補償丙 500 萬元故,丙有500萬而丁銀行設定新臺幣600 萬元借款債務,1000萬-500萬(丙)=500萬只夠還500萬的債務如有誤請指證~

張凱翔】評論

A屋判決結果乙擁有其權利並需給付丙500...

歸零】評論

判 決分配由乙取得 A 之全部,但乙須補償丙 500 萬元故,丙有500萬而丁銀行設定新臺幣.....看完整詳解

MKL】評論

丙為因不動產分割,而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其補償金額(500W),對於乙所分得的不動產有抵押權。(824-1IV)824-1V又規定該抵押權(丙)之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丁)故丙就該價金得先取得500W,再來是丁得剩下的500W。

元氣大河馬】評論

第34條(參與分配之程序) [2]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第98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 [3]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80條之1(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1]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