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是為了更好的自己!上】評論
判 決分配由乙取得 A 之全部,但乙須補償丙 500 萬元故,丙有500萬而丁銀行設定新臺幣600 萬元借款債務,1000萬-500萬(丙)=500萬只夠還500萬的債務如有誤請指證~
【張凱翔】評論
A屋判決結果乙擁有其權利並需給付丙500...
【歸零】評論
判 決分配由乙取得 A 之全部,但乙須補償丙 500 萬元故,丙有500萬而丁銀行設定新臺幣.....看完整詳解
【MKL】評論
丙為因不動產分割,而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其補償金額(500W),對於乙所分得的不動產有抵押權。(824-1IV)824-1V又規定該抵押權(丙)之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丁)故丙就該價金得先取得500W,再來是丁得剩下的500W。
【元氣大河馬】評論
第34條(參與分配之程序) [2]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第98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 [3]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80條之1(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1]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