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將其所有之 A 動產讓與於乙時,依民法規定,甲得以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等觀念交付,達到讓與動產物權之效力。就此三種觀念交付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簡易交付及占有改定須甲乙為讓與合意,始得為之
(B)僅簡易交付及指示交付須甲乙為讓與合意,始得為之
(C)僅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須甲乙為讓與合意,始得為之
(D)任何一種觀念交付方式,均須甲乙為讓與合意,始得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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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isa142291】評論

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簡易交付>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看完整詳解

hchungw】評論

第 761 條

lisa】評論

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簡易交付>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