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min】評論
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消費借貸之定義)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第四百七十八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haludahaluyuk】評論
所謂「消費借貸」則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
【1000060377399】評論
A借貸是要物契約未交付前契約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