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評論
(c)29 年渝上字第 1003 號民法...
【研究僧 Anos】評論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應為原始取得一種,即該所有權 取得不繼受前手之負擔和瑕疵,此外我國對於不動產時效取得 之不動產,效力自依法登記完畢之日起才發生,占有人已具備 其他時效取得法定要件後,僅係取得登記請求權,得依其主觀 意思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但在未辦畢登記前,仍屬於無權占 有狀態,並且該取得之效力並不溯及既往。
【元氣大河馬】評論
想請問C選項有無法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