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數人基於公同關係,享有一物之所有權者,乃公同共有。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C)公同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以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始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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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t Fishman】評論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努力不懈】評論

第 827 條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

ALK】評論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元氣大河馬】評論

829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

喵喵】評論

(A)民法第828條第2項並未準用第819條,所以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B)民法第829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C)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0條 正解(D)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 應該是必須就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行使,沒有說必須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