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是 A 地之所有人,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乙,並交付乙占有,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交付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丙返還所有物
(B)甲得請求丙返還占有物
(C)丙對甲是有權占有 A 地
(D)丙對甲是無權占有 A 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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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第 767 條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第 767 條

springtime】評論

甲將A地賣給乙並交付乙占有;乙再將A地賣...

研究僧 Anos】評論

多數學者肯定占有連鎖理論,認為占有連鎖要件有三:一、中間人對所有權人須有合法占有權源;二、占有人須自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取得占有的權利;三、須中間人有權將直接占有移轉於他人。一旦具備以上三要件則成立「占有連鎖」,占有人得對所有權人主張有權占有;所有權人不得對占有人主張民法第767 條請求返還。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所有人與占有人之間成立有權源的. 占有,故稱為相對占有;占有連鎖,則 ... 賣、轉借、轉租」係以中間人與所有人之法律關係為判斷基準,是二者要件實屬相同。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前段復有明文。又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如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已經認定,而被告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有理由(最高法院92台上312號判決可資參照)。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 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 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 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此外,占有人無法律上之權源在 他人土上有建築物,其原因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