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向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死亡時留有價值 800 萬元之房屋一棟。惟乙為不讓丙、丁完全獲得償還,竟以 200 萬元價格將該屋賣給其好友戊,致丙、 丁僅獲得各 100 萬元之償還。丙最多得向乙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之損害賠償?
(A)0元
(B) 2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4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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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sn8866】評論

第 1163 條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第 1161 條

springtime】評論

第 1163 條 (法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基於債權平等原則,丙、丁、應依比例受償,即為1:1。故丙、丁、應得受償額度各為500萬。而繼承人乙擅自清償致丙、丁不得受清償,丙、丁得主張1161使繼承人乙於其應受清償之額度內負損害賠償責任。故丙、丁可向乙請求其應受償之債權500萬...還了100萬。500-100=400

kate】評論

不是丙、丁向乙請求400萬,還了100萬、剩300嗎 ?    (看了解釋還是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