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關於刑法第 283 條群毆助勢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之行為人包括下手實施傷害之人
(B)本罪之行為人包括在場助勢之人
(C)本罪之適用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必要
(D)本罪屬抽象危險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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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T SEW】評論

有認為283的行為主體一為在場助勢之人,另一為下手實施傷害之人;但也有認為僅限在場助勢之人,至於實務上.....看完整詳解

陳俊宇】評論

本條修法理由三、本罪系處罰單純在場助勢者,若其下手實行傷害行為,本應依其主觀犯意及行為結果論罪。

Liam Huang】評論

(D)抽象危險犯v.s.具體危險犯依照條文規定的形式,即有無「致生公共危險」字樣。

飄飄】評論

(A)(B)2019年5月 刑法修法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罪)(1)修正前:「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2)修正後:「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聚眾鬥毆的處罰類型,行為態樣僅剩在場助勢,至於下手實施傷害則回歸傷害罪章處斷。(C) 致人於死或重傷→客觀處罰條件(立法者針對某些犯罪所設的客觀條件,若條件滿足才能夠發動處罰,具有限縮處罰的作用。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需要認知到條件是否滿足,只要客觀上存在條件即可發動處罰。)(D) 群體鬥毆行為具高度危險性,對大眾的生命、身體會造成威脅,故將之規定成抽象危險犯。

清楚來自實際投入不是空想】評論

(A)本罪之行為人包括下手實施傷害之人>>>傷害罪

alex1995srw】評論

分享一下個人對行為犯(行為犯就是抽象危險犯)與結果犯的判斷方式 從法條結構來看 結果犯的構成要件會是 行為+結果 而行為犯的構成要件就只有行為這邊用偽造公文書(行為犯)與偽造私文書(結果犯)來舉例第 2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