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涵】評論
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huhuihsuan】評論
(A) 所利用之工具須係能增加視覺能力之工具,眼睛係矯正之用,非屬增加視覺能力之工具。
【asd012369asd】評論
構成要件中的「工具、設備」,依通說認為須...
【110監所管理員 加油】評論
40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可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A)戴眼鏡窺視在公園裸體曬日光浴之人 (非工具)(B)以肉眼窺視對面大樓住家內之人洗澡 (無利用工具)(C)以耳朵貼牆壁竊聽隔壁之診間醫師與病人的談話內容 (無利用工具)(D)在他人汽車上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GPS),以瞭解其所在位置與行蹤不知理解有無錯誤 有的畫麻煩幫更正 謝謝大大
【起床塔冊啦(111警特)】評論
補充(B)偷窺如果沒用工具或設備不成立315-1的妨害祕密罪,但可以依社維法83處新台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