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關於脫逃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警察約詢之犯罪嫌疑人,不告知而離開現場者,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B)假釋中之人未依法定期向觀護人報到者,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C)監獄中之受刑人意圖脫逃而未遂者,亦處罰之
(D)脫逃者欠缺期待可能性,一律不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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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浣熊】評論

第161條(脫逃罪)I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II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III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

(A) 第161條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

ch84088】評論

關鍵  置於公權力支配之場所下而脫逃者  才會成立脫逃罪

松鼠】評論

請問A選項是錯在哪兒?謝謝

Trista】評論

回松鼠§161 脫逃罪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A))受警察約詢之犯罪嫌疑人,不告知而離開現場者 → 只是嫌疑人不夠成本罪之人犯故(A)不成立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