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浣熊】評論
第161條(脫逃罪)I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II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III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娣】評論
(A) 第161條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
【ch84088】評論
關鍵 置於公權力支配之場所下而脫逃者 才會成立脫逃罪
【松鼠】評論
請問A選項是錯在哪兒?謝謝
【Trista】評論
回松鼠§161 脫逃罪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A))受警察約詢之犯罪嫌疑人,不告知而離開現場者 → 只是嫌疑人不夠成本罪之人犯故(A)不成立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