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某國立大學畢業生甲遺失大學畢業證書,其異想天開,竟自行製作一份該大學一模一樣的畢業證書,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B)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C)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D)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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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陳畯原】評論

這題有點問題,題目中只寫甲因為遺失畢業證書所以偽造一張畢業證書,也沒有說她偽造的目的是什麼.....看完整詳解

鍾宛庭】評論

刑法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判斷,只要行為人不是有製作該特定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其擔保功能必受影響,縱使內容與事實符合,仍可認為「足生損害於他人」(與刑法210的重大差異!)

ken79103】評論

足生損害,應該不是抽象危險犯,足 這個字在法律上就是立法者表示應個案具體判斷有無產生危險的用字。抽象危險犯 應該直接以事實性質的行為敘述為構成要件,原則上仍母傭具體判斷。

果子】評論

to 9F裁判字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216號要  旨: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目的,除保護私文書名義人之法益外,並保護私文書之公共信用;而偽造文書罪章所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雖屬具體危險犯,然祇要有發生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舉重以明輕,偽造特種文書也該適用同樣概念。而且從法理來看,偽造變造是有什麼巨大危險,讓立法者願意把這種行為定為"抽象危險犯"呢?

好鄉民】評論

估計是台灣太多詐欺跟偽造案件所以直接給他抽象下去為了嚇阻不過看起來也沒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