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參加公司尾牙聚餐,小酌酒類,散席後,於駕駛車輛返家途中,遇警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5 毫克,惟甲主張測試其平衡、反應等能力,經測均為正常。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甲雖酒後駕車,然依其身、心之具體情狀,均未顯現不能安全駕駛,不成立犯罪
(B)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C)甲駕駛車輛並未肇事,不成立犯罪
(D)並無情事足認甲服用酒類已致其不能安全駕駛,無從論以不能安全駕駛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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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既然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保護目的,是為了維護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安全,也應該只有確實會對道路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才屬於本罪要處罰的「駕駛」。

陳俊宇】評論

實務上認為本罪是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並未言及所預定之危險行為有何可舉證無發生危險可能而不成罪之餘地(105台非213)把酒精濃度當客觀處罰條件就好

061】評論

重點不在於測試平衡感、反應能力等等的問題,本題中酒測值已經超標了,且甲也認識到自己喝酒還故意開車上路,所以成立刑法185-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BC】評論

公共危險罪是抽象危險犯,故只要超過規定數...

syuan】評論

選擇題注意!吐氣:0.25毫克(每公升血液: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