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誣告之事實,必須有使受誣告者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始能成罪
(B)出於誤信、誤解,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申告,不成立誣告罪
(C)誣告罪以所申告之事實全屬捏造,才可成罪。只是虛構部分,尚不成立誣告罪
(D)未指定犯人而偽造犯罪證據,致刑事程序開始者,亦成立誣告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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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鄭光宇】評論

(D)169-一般誣告(有指定)171-未指定犯人的誣告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offenses-of-malicious-accusation/offenses-of-malicious-accusation-01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按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為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94年度台上字第6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あがつま ぜんいつ】評論

按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yamoler Teac】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4年台上字第6589號(...

研究僧 Anos】評論

按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

飄飄】評論

(A)誣告罪是具體危險犯,須使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若被誣告之人,根本無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者,自不成立本罪(如:對10歲小孩誣告、對時效已完成之事實為告訴)(B)違反客觀真實的誣告,須明知無此事時而故意捏造。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資為其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得謂為誣告。(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27判決)

努力的砲灰(110警特上榜】評論

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D)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