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 YeanHsin】評論
非公務員要在職務或業務上但他在機關外面撿到而任何人都有可能經過機關外面所以並非.....
【061】評論
(D)在某政府機關擔任外包廠商派遣之清潔工(非公務員,適用刑法第132條第三項),於下班後在該機關外偶然撿到應秘密之文件(該文件並非該清潔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的),隨即將該文件交給媒體換取金錢(故其交給媒體換取金錢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三項之罪)
【Chang Chia Mi】評論
第 132 條
【YuFan Wei】評論
搜素被告前如非緊急搜索 難道不用通知嗎?盡告知義務 出示搜索票等⋯⋯
【初考高分上岸^^】評論
通知然後犯人就趁你來之前把證據拿去銷毀就跟監聽票不用通知被監聽人一樣的道理
【移民Ellyn】評論
法條: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清潔工非公務員身分,而且他是在下班的時候撿到文件,不是因為業務或是職務上撿到該文件,不符合構成要件,所以不成立132第三項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