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110警上岸~)】評論
87台上 757號判決 本條所謂之「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 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者,不問其觸犯者係.....看完整詳解
【眼鏡哥】評論
藏匿人犯罪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關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的敘述?(B)意圖隱避真正犯人而頂替者,亦構成本罪(C)一般人知悉他人犯罪而不告發,非屬本罪的使之隱避行為(D)將犯人藏於地下室,屬本罪的藏匿行為21 警察甲逮捕現行犯乙,正在做筆錄時,認出乙是高中時代的好朋友而將其釋放,試問甲是否該當犯罪?(A) 甲該當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之行為37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該當何罪?(A)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18 豹哥甲教唆乙李翘侵占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豹哥 立即指導乙李翘燒燬其所侵占之財物,丙黎小军知悉乙犯侵占罪並有意將乙藏匿,甲...
【李永維】評論
(A) 本罪的犯人限於已受有罪判決確定者第164條第1項行為客體:犯人或依法拘禁逮捕脫逃之人通說採廣義說凡被指為犯罪嫌疑人者均為本罪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