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晚可以四次】評論
刑法第171條第1項 1未指定犯人,...
【肥(110警上岸~)】評論
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某甲未遺失支票,竟在銀行謊稱遺失支票,而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請銀行轉送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
【GoJo】評論
刑法171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I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I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38 下列罪名,屬於侵害國家司法權力作用之犯罪?(A)縱放人犯罪(C)未指定犯人誣告罪(D)頂替罪16 某甲未遺失支票,竟在銀行謊稱遺失支票,而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請銀行轉送司法警察機關協 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關於某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論以何種罪名? (B)掛失止付只有五天之暫時效力(D)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票據法第18條Ⅰ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Ⅱ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