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離婚的甲女因身體孱弱、經濟困頓,無力扶養其 6 月大的嬰兒。某日,甲女帶嬰兒到醫院去看病,將該嬰兒連同娃娃車放在洗手間入口處,甲隨之消失無蹤,失去音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 如何論罪?
(A)無罪
(B)第 293 條無義務之遺棄罪
(C)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第 295 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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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近期實務對於刑法294條有義務遺棄罪採抽...

每天多進步2分,到考試那天】評論

補充:「義務」是★★★★「★★★」...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25 離婚的甲女因身體孱弱、經濟困頓,無力扶養其 6 月大的嬰兒。某日,甲女帶嬰兒到醫院去看病, 將該嬰兒連同娃娃車放在洗手間入口處,甲隨之消失無蹤,失去音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 如何論罪?(C)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2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 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Apple】評論

第四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所定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這法條的規定很簡單,只是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法上所稱的「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是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直系血親尊親屬,便是法條中所謂的「已身所從出」,也就是生下子女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