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110警上岸~)】評論
大法官釋字630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就竊盜或搶奪(C)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僅列舉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三種(B)經常導致強暴、脅迫行為之具體事由,係選擇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視為與強盜行為相同,而予以重罰。至於僅將上開情形之竊盜罪與搶奪罪擬制為強盜罪,乃因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故上開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者合理之自由形成範圍,難謂係就相同事物為不合理之差別對待。經該規定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A)者而言,是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尚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並無不符。1.....看完整詳解
【嗶嗶嗶】評論
刑法第 329 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眼鏡哥】評論
準強盜罪刑法第329條規定: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此即一般所稱的「準強盜罪」。此罪是在竊盜或搶奪財物之後,偶發的對人施以強暴脅迫,故又稱為「事後強盜罪」。(A)強暴、脅迫行為必須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B)施強暴脅迫行為限於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 --->少了 湮滅罪證(C)前行為以竊盜、搶奪及詐欺為限 (D)若已離盜所,縱使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者,不能謂當場 -->當場:「尚未離去現場」或「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
【Long;奮力考進司法體系】評論
釋字630解釋:準強盜罪(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係在竊盜或搶奪發生時,促使行為人施強暴、脅迫行為之原因,屬對於人民之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