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太太】評論
乙是被縱放的人犯,當.....看完整詳...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161 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B)乙成立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162 條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C)丙成立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kenkey666】評論
(B)乙因自己為犯人,故無法成立刑★★ 162 ...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3 監所管理員甲與收容人乙,及乙之父親丙三人共謀,由甲縱放乙後,丙接應乙而使其脫逃。下列 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敘述?161條1項脫逃罪>依法逮補拘禁之人脫逃162條1項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一般人+縱放/便利脫逃依法逮補拘禁之人第2項還有加重喔~163條1項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依法逮補拘禁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