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太太】評論
實務見解:97年台上字第2162號決議被...
【誠誠】評論
較近期的實務見解認為訴訟法上已經賦予被告緘默權,既然被告教唆他人以積極的方式做偽證,已經逾越保護範圍
【楊恬】評論
本來就不用舉證自己有罪(消極OK),但教唆他人偽證屬於積極行為(X)101台上第865號判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需舉證證明自己有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