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法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A)怠報金 (B)怠金 (C)罰金 (D)罰鍰

【評論內容】C罰金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為五種主刑中的一種。罰金是刑罰的一種,依據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只有法院依據法定程序,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才可以處罰。ABD以下第 2 條

【評論主題】7 有關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本罪的犯人限於已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B)意圖隱避真正犯人而頂替者,亦構成本罪 (C)一般人知悉他人犯罪而不告發,非屬本罪的使之隱避行為

【評論內容】(A) 本罪的犯人限於已受有罪判決確定者第164條第1項行為客體:犯人或依法拘禁逮捕脫逃之人通說採廣義說凡被指為犯罪嫌疑人者均為本罪客體。

【評論主題】1 蘇哲蘭(Sutherland)提出的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至今仍是犯罪學的著 名理論之一。此理論有兩個基本構造: 「犯罪學習的內容」及「犯

【評論內容】蘇哲蘭(Sutherland)提出的差別接觸理論他強調犯罪學習的過程是透過互動與溝通而來,並非學習內容。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B信賴基礎所謂「信賴基礎」,指的是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C信賴表現所謂「信賴表現」,指的是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規劃其生活或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若人民只是單純心中的期望,根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預計未來要做某個行為,只要其尚未做出任何表現行為,因為其尚未投資其時間、金錢、心力,就不是信賴表現而因此不受保護。D信賴利益若是人民有值得保護的信賴,而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此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授益處分;然而若是人民雖然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但是其信賴利益並沒有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而且撤銷對公益沒有重大危害的話,該授益處分仍然可以撤銷,但是應該要合理補償人民因此所受的財產損失。

【評論主題】24 有關「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B)採取衣物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

【評論內容】

根據刑事鑑識手冊第49條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集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盡速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衣物等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齊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評論主題】12 下列有關「證人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證人有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施以保護之必要者,應請證人書立切結書 (B)證人保護,僅法官能核發證人保護書,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C)證人保護,時間急迫者

【評論內容】

(B)證人保護,僅法官能核發證人保護書,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保護法第7條 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是否為證人保護法第6條呢?

【評論主題】38.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關於性侵害被害人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B)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法令有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

【評論內容】

(A)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第10條

(B)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第11條

(C)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第13-1條

(D)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第16條第3項

(E)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第19條

【評論主題】【題組】37.承上題,若甲不為身分登記及報到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所為,何者正確?(A)應予以口頭告誡(B)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C)限期命其履行(D)

【評論內容】

性侵害防治法第21條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 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 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 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33.對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服刑期間假釋付保護管束者,警察機關可採取下列何種措施?(A)定期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B)到場而拒絕採驗者,不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須先報請檢察官核發

【評論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評論主題】32.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處罰其行為人(B)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

【評論內容】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 3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以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再此限。

【評論主題】25.甲為滿足自己的蘿莉控(愛戀幼女情結),首度向不知名人士購得少年猥褻行為之光碟,後為警所查獲,對甲持有光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B)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

【評論內容】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

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評論主題】24.警察查獲少年甲與成人為有價之性交行為,經查甲並無另犯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儘管無另犯他罪,仍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置(B)儘管無另犯他罪,仍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置(C)不管有無犯罪皆須移

【評論內容】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評論主題】20.依實務見解,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之子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應如何處斷?(A)應處罰鍰 (B)視該子彈有無殺傷力而定(C)科刑責 (D)不罰

【評論內容】

警政署表示,將獵槍「子彈」摒除在外是因為原住民自製獵槍所用的子彈,其實是類似彈丸的填充物,材質則是鋼珠、鐵釘或玻璃,再利用火藥擊發出去,獵槍子彈雖名為子彈,但與大家所認知的子彈並不相同,原本就不屬於管制品,自然不需修法。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0,&job_id=167236&article_category_id=283&article_id=93345

【評論主題】19.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性剝削之被害人如屬兒童或少年,應如何處理?(A)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 (B)聲請法院安置(C)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

【評論內容】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即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24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理。

【評論主題】18.司法警察對性侵害案件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並應即送何機關鑑驗?(A)法務部 (B)衛生福利部(C)內政部警政署 (D)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評論內容】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二項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評論主題】16.警察機關於接獲法院或檢察署通知因家庭暴力而羈押之被告已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後,應立即通知下列何者?(A)主管機關(B)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C)家庭暴力防治中心(D)縣市政府之社福機關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4-1條第二項

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及家庭成員。

【評論主題】11.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下列何機關通報?(A)法務部 (B)衛生福利部(C)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當地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評論主題】12 下列有關「證人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證人有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施以保護之必要者,應請證人書立切結書 (B)證人保護,僅法官能核發證人保護書,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C)證人保護,時間急迫者

【評論內容】

(B)證人保護,僅法官能核發證人保護書,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保護法第7條 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是否為證人保護法第6條呢?

【評論主題】24 有關「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B)採取衣物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

【評論內容】

根據刑事鑑識手冊第49條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集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盡速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衣物等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齊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評論主題】28.欲進行 DNA 之採樣與保存,下列歩驟何者正確?(A)血液樣本採集應由醫護人員為之,至少取 2 毫升血液(B)採取毛髮以拔取方式為佳(C)採取口腔唾液檢體前,宜請被採樣人漱口,再以棉棒採樣(D)

【評論內容】

(D)現場體液斑跡證物:得以乾淨棉棒或紗布沾生理食鹽水或蒸餾水擦拭證物斑跡後陰乾,裝入紙袋中保存。

【評論主題】【題組】34.受強制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之人,有關其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予刪除?(A)受不起訴處分,且無涉及其他刑事案件(B)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且無涉及其他刑事案件(C)完成採樣後

【評論內容】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2條

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

依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記錄;被採樣人亦得申請刪除。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情形者,得不予刪除。

【評論主題】5.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列何種犯罪屬之?(A)加重詐欺罪 (B)恐嚇取財罪(C)強盜罪 (D)搶奪罪

【評論內容】

第27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nn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nn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nn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nn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A)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B)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C)五年以上

(D)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評論主題】2 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有關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之管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槍砲、彈藥之查驗給照,每 2 年為 1 期,執照限用 2 年,期滿繳銷,換領新照 (B)經許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30(D)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地方主管機關得為維護治安需要,實施臨時總檢查 【中央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1 刑案發生與破獲之報告時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初報:發生或發現之初 (B)續報: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 (C)再報:擴大偵查時 (D)結報:破獲後或結案時

【評論內容】

犯罪偵查手冊第15條

初報:發生或發現之初。

續報: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

結報:破獲後或結案時。

【評論主題】12.一般單眼數位相機曝光超過30秒以上需自己讀秒,其需使用下列何種曝光模式?(A)光圈優先(B)P模式(C)B快門(D)快門優先

【評論內容】甚麼相片要使用「B快門」?

正常的夜景或是普通的慢快門拍攝,快門速度一般不會超過 30 秒,利用相機的「Tv / S / M」模式便可以應付,不需用到B快門,但若果你的拍攝題材需要用到非常長的曝光時間,例如:

拍攝移動中的雲抽象的絲絹流水車軌 (利用 B 快門可以拍攝更多車軌)星軌 (不用 B 快門可以利用軟件合成)煙火針孔攝影

懂得利用「B快門」可以讓你的曝光更有彈性,拍出來的相片因有足夠長的曝光而更符合理想的效果。當然利用「B快門」時也要配合穩定的三腳架,若果在日間拍攝更要加上 ND 減光鏡 才能令相片不至過曝。

來源:https://www.fotobeginner.com/17022/what-is-b-shu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