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時,應交由上級警察機關為異議之 決定
(B)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害賠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Ren.Zhe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A)       異議之「...

【用戶】林大目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 30 條(損害賠償)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第 31 條(損失補償)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

【用戶】李永維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 義務人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時,應交由上級警察機關為異議之決定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