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行政執行分署逕為裁定
(B)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D)懷胎 2 月以上者,應即停止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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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煎魚喵

【年級】

【評論內容】1.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10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看完整詳解

【用戶】每天多進步2分,到考試那天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行政執行署3.關完還是要給錢4.★★5...

【用戶】Suzu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行執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