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某甲為公務員,因為岳父參選立法委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某甲得從事下列何種活動?
(A)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宣品
(B)在辦公場所懸掛、穿戴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C)領導連署活動
(D)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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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岳父→二親等以內姻親第9條(從事政治活動...

【用戶】Doc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