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en.Zhe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3.《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均有扣留危險物品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警察行使扣留職權應遵守之規定?(A)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保管(B)扣留之物因腐壞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

【評論內容】

警職法 第 22 條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A),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警職法 第 23 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E)保管...

【評論主題】35.《警察法》第 9 條規定發布警察命令,係警察職權之一,下列何者屬於該條所稱之警察命令?(A)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B)警察分局長命令違法集會之群眾解散(C)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D)警

【評論內容】

(A)○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由內政部發布→為警察命令

(B)✕

解散命令→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 第92條第2項: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C)○

第 15 條(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燒殺擄掠強搶強,詐竊恐取組犯由)

I.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II.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

【評論主題】34.有關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B)偶發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C)偶發性集會、遊行,

【評論內容】

(A)

由內政部發布,所以是警察命令。

(B)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D)

第 6 條 (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1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

【評論主題】32.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相關法令,警察得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實施查訪之目的,為維護社會治安,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B)查訪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

【評論內容】

警職法 第 15 條

I.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A),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C)。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III.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4 條

I.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B)。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II.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

【評論主題】29.無正當理由販賣以下哪些器械,應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A)彈簧刀 (B)武士刀(C)開山刀 (D)鋼筆刀(E)十字弓

【評論內容】

B、D、E應優先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依第38條移送檢察官!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條 第3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附圖(公告查禁刀械):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

【評論主題】31.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相關法令,警察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為防止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危害,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B)第三人之遴

【評論內容】

警職法 第 12 條

1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A)

2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3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4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B)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1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

【評論主題】9.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取得下列何種資料,原則上應於製作完成時起 1 年內銷毀?(A)通知特定人到場提供之資料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所得之資料(C)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資料 (D)公共

【評論內容】

第 11 條(對無隱私、秘密合理期待之資料蒐集)(跟監條款)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業性、慣性、團性或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評論主題】15.違反《集會遊行法》之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B)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

【評論內容】

(A)

§18(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27(負責人、代理人違反秩序之處罰)

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

(C)

第 22 條(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負責人之義務)(罰則§28第2項)

I.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II.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C)

第 28 條(未解散負責人之處罰)

I.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B)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

【評論主題】34.有關警察分局設置與裁併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之設置或整併,均由地方政府依其法制作業程序辦理(B)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C)各地方警察機關設置或整

【評論內容】

(A)

(E)

警察法 第 3 條(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II.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B)

警察勤務條例 第 9 條(警察分局)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C)

※地方權責應只有「勤務機構」裁併,不含分局(四級)以上機關。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縣市立法事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

【評論主題】13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後,即對於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構成要件效力 (B)確認效力 (C)實質的存續力 (D)形式的存續力

【評論內容】

(A)      納稅義務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係因課稅處分發生實質存續力形式存續力【形式存續力】當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或相對人提起救濟被駁回確定,或相對人自始放棄此權力,此時人民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方法(訴願、行政訴訟)予以變更或撤銷,此即為「形式存續力」。

(B)      公司違法,主管機關依法針對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裁罰,係因公司登記之處分對其發生構成要件效力→正確【構成要件效力】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有所決定或裁判時,若涉及先前之行政處分者,應承認或接受該處分之結果,並以之作為嗣後義行作成決定或判決之構成要件或事實認定結果。

(C)      ...

【評論主題】【題組】12.According to the history of televisions and TV stations, put them in time order (順序). (A) ABC

【評論內容】跟答案有關連的文章中,分為上中下標紅色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