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B)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
【Ren.Zheng】評論
警職法 第 12 條1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A)2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3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4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B)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1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