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均有扣留危險物品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警察行使扣留職權應遵守之規定?
(A)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保管
(B)扣留之物因腐壞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者,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得予變賣
(D)保管所費過鉅,應返還所有人
(E)扣留之物價值重大減損之虞,得予拍賣

參考答案

答案:C,D,E
難度:非常困難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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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表格整理比較一下 行政執行法 第 38 ★ ...

Ren.Zheng】評論

警職法 第 22 條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A),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警職法 第 23 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E)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