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後,即對於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構成要件效力
(B)確認效力
(C)實質的存續力
(D)形式的存續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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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Firema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實質存續力,處分內容拘束相對人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構成要件效力,處分內容拘束其他機關、法院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形式對人民 實質對機關

【用戶】Ren.Zhe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納稅義務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係因課稅處分發生實質存續力形式存續力【形式存續力】當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或相對人提起救濟被駁回確定,或相對人自始放棄此權力,此時人民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方法(訴願、行政訴訟)予以變更或撤銷,此即為「形式存續力」。(B)      公司違法,主管機關依法針對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裁罰,係因公司登記之處分對其發生構成要件效力→正確【構成要件效力】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有所決定或裁判時,若涉及先前之行政處分者,應承認或接受該處分之結果,並以之作為嗣後義行作成決定或判決之構成要件或事實認定結果。(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