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為再審之事由?
(A)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B)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C)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D)違背特別審判籍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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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芬妮】評論

提醒!民法、刑法、行政法再審事由不同。(D)違背特別審判籍之規定→為民法再審事由。行政訴訟法27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A)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C)十、證.....看完整詳解

三七我撿豬(已上岸)】評論

夭壽哩!行訴的再審事由有14款要怎麼背?用打羽毛球做個簡單的聯想==> 要能回戴資穎的球,必須學會"真偽顯形明確"的技巧。==擷取關鍵字==>回戴資,真偽顯形明確==諧音==>迴代織,斟偽顯刑明確。迴 =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代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織 =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斟 =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偽 =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顯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刑...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想請問D行政訴訟沒有特別審判籍的原因

GUO】評論

第 49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十、證人、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