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乙、丙 3 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3 人訂立分管契約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給不知情之丁。關於不動產分管契約之效力,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管契約是物權契約,對丁具有效力
(B)分管契約是債權契約,對丁具有效力
(C)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始對丁具有效力
(D)分管契約未經登記,對丁亦具有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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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認真中】評論

§826-1 共有物管理或協議分割契約之效力I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II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看完整詳解

珍珠奶茶】評論

全體共有人間得以契約,就共有物之使★、...